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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要来!有房没房的怀远人都要看!

2020-09-29 10:51:55 作者:怀远房产网 点击 评论

 重磅 

有关租房新规即将出台

新政拟规定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9月7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 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 续租时房地产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针对出租人和承租人 

租金: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押金:除约定外不得扣减押金

同时,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征求意见稿显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租户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同时,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比如,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此外,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续租时房地产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租赁合同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网络交易平台若允许失信企业违规发布房源,或被停业整顿

除了拟对住房租赁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对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规范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违者由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若违反上述规定,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条例》有利于保护租户


对于即将出台的《条例》,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租赁市场越来越重要,租赁调控也越来越迫切,最近几年,特别是长租短付类型公寓各种跑路暴雷、环境污染等问题频繁出现,所以迫切需要一个租赁管理条例出台。《条例》意见稿明确了租赁企业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有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

张大伟建议,政策应对租客提前支付租金等问题进行监管,这样才不会出现二房东因为破产而出现的租赁双方损失。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也表示,行业此前出现了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问题,影响了租客和房东的权益。《条例》意见稿从租赁出租和承租、租赁企业和经纪活动监管等方面,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

黄卉进一步指出,《条例》意见稿还明确了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明确了市场主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该政策能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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